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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節省資源了嗎? 

 作者  小曾


美國2018年的日光節約時間(DST:Daylight Saving Time) 在3月11日週日當地時間凌晨兩點開始,會在11月4日週日當地時間凌晨兩點結束。時間轉換在凌晨兩點,用意是盡量減少干擾, 因大部分人這個時候在睡覺。為什麼要有日光節約時間呢?

日光節約時間(以下簡稱DST) 是1895年由紐西蘭郵差和業餘昆蟲學家喬治•弗農•哈德森(George Vernon Hudson)首次提出的。他建議把時鐘在3月往前撥2小時,10月往後撥2小時。他認為這會讓稍晚的工作時段更有成效(在他自己來說可在下班後有更多時間捕捉昆蟲), 同時還可以減少「過度使用人造光源(the excessive use of artificial light)」而節省資源。這個想法引起了人們的興趣,但從未實施過。

1905年,英國建築商威廉•威利特(William Willett)建議在4月份的每個星期四提前20分鐘,並且在9月份的每個星期日延後20分鐘,也就是每年共計8個時間變動。威利特的日光節約計劃引起了英國議員羅伯特•皮爾斯(Robert Pearce)的注意,他在1909年起草了第一個日光節約時間法案,多次提交給議會,並由專門委員會審查。然而,這個想法遭到了許多人的反對,特別是農民,所以該法案從未通過。

為節省戰時燃料, 德國與奧地利於1916年實施DST,成為全球首先在全國使用DST的國家。在幾週內,英國、法國和其他許多國家也開始實施。大多數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恢復標準時間 (Standard Time)。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 大部分歐洲國家才又再實施DST。 就地區而言,加拿大安大略省(Ontario)雷灣鎮(Thunder Bay;前身Port Arthur 阿瑟港)於1908年就已實施了DST。

目前全球約有40%(70多個)的國家實施DST,每年影響超過10億人。開始和結束日期因國家而異。時鐘幾乎總是在1小時前或後設定,但有例外,譬如澳大利亞的豪勳爵島(Lord Howe Island, Australia)是30分鐘。在整個歷史上,20分鐘、30分鐘、40分鐘或2小時的調整也曾被使用過。

現時美國的聯邦法並不要求所有區域實施DST。但是任何一州如果選擇實施,就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起訖日期。 但在1966年統一時間法案 (Uniform Time Act of 1966)通過前並不是如此,因而造成了許多的不便與龐大費用。

1950年代和1960年代早期, 美國每個州都可以自行決定DST的起訖日期。例如,僅在愛荷華州(Iowa)就有23個不同的DST開始和結束的日期; 從俄亥俄州(Ohio)到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 的一條巴士路線上,乘客在35英哩內換了七次時間!這種情況導致有幾個行業的成本高達數百萬美元,尤其是那些涉及運輸和通訊的行業。光是額外的鐵路時刻表本身每年成本超過相當於現今的1200萬美元。

印第安納州(Indiana)在2005年通過從2006年4月起全州實施DST的法案之前,屬於中央時區(Central Time Zone)的兩個西部地區實施DST,而屬於東部時區(Eastern Time Zone)的其餘州則全年遵循標準時間因而造成了許多困擾與不便。 (註: 不同的時區是由該地的經線來確定;每條經線有15度的差異,每15度有1小時的不同。)

目前美國亞利桑那州(Arizona) 與夏威夷州(Hawaii) 未實施DST,而納瓦霍族保留地(Navajo Nation)雖在亞利桑那州但卻實施DST因其地理位置佔了三個州:亞利桑那州東北部、猶他州(Utah)東南部和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西北部。美國所屬領域未實施DST的則有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關島(Guam)、波多黎各(Puerto Rico)、 北瑪麗亞納群島(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維爾京群島(the Virgin Islands)以及美國本土外小島嶼(United States Minor Outlying Islands)。

「永無止境的DST辯論(The Never Ending DST Debate)」是一篇在時間和日期網站 (dateandtime.com)刊載的文章, 該文常被有關DST的文章引述。 文中列了支持與反對DST的原因,摘要如下。

支持DST的原因:

(1) 較長的傍晚(Longer Evenings)

在春天往前撥一小時, 等於是在下午增加1小時的自然光照, 這樣會鼓勵人們走出家門。額外的日照時間可以用於戶外娛樂,如打高爾夫球,各種球賽,跑步等等,這樣可以改變現代人的久坐生活方式。另外旅遊業也可因較長的日照時間而獲利。而且人們有更多時間去購物,上餐廳或從事其他活動,進而推動當地經濟。

(2)減少人造光照(Less Artificial Light)

DST的目標之一是確保人們的活動時間與日光時間一致,從而減少人造光照。這對靠近赤道一年中日照量變化不大的地方或在冬季和夏季白天時間差異很大的兩極附近沒多大意義。然而,在這兩個極端緯度之間的地區,夏季延長日照時間而調整日常活動確實可以幫助節省能源。德國對44項能源使用和DST研究的分析發現緯度和節能之間存有正相關關係。

(3)較光亮等於較安全 (Lighter = Safer)

有研究發現DST在黎明和黃昏時間天若較亮會改善行路安全,行人死亡人數減少了13%。另一項研究發現,春季轉換到DST後,搶劫案減少了7%。

反對DST的原因:

(1)不會節約能源 (Doesn't Save Energy)

一個世紀以前推出DST時,更長的日照時間是件好事,因為使用較少的人造光源有助於節約能源。然而現代社會不管日出日落,電腦、電視、和空調都在消耗能源; 從DST節省的能源少到可以忽略 (估計是一家一年省美金4元)。當印第安納州決定在2006年實施DST時,有個研究發現該措施實際上增加了該州的能源使用。

(2)會影響健康 (Can Make People Sick)

改變時間,即使只有1小時,也會擾亂生理時鐘或晝夜節律。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由此產生的疲倦只是不方便;然而對於某些人來說,則有較嚴重的後果。有研究顯示在DST開始時的睡眠不足與車禍、工傷、自殺和流產有關聯;在DST結束後早到的黑暗與抑鬱症有關。當DST開始時,患心臟病的風險也會增加,而在DST結束時獲得的額外睡眠時間與心臟病發作次數減少有關。

(3)增加費用(Costs Money)

由DST引起疲勞的經濟成本很難確定,但研究發現春季DST後生產力下降,而秋季DST的結束會導致夜間通勤更加危險,因為通勤者難以看清街道。根據紐約市交通局2010年至2014年數據的分析,較早的日落黑暗與行人被車輛撞死或重傷的人數增加有關。 因而紐約市在2016年投資了150萬美元的「黃昏和黑暗安全運動 (dusk and darkness safety campaign)」 以提醒駕駛人和行人要更加小心,特別是在秋季DST轉換的那天。另外,在電腦系統中建立與維護DST以及人工更改時鐘的時間得花額外的錢。

沒有任何事情是十全十美的,DST也是一樣。喜歡白天日照時間長,有額外時間從事戶外活動的人贊成實施DST; 較難調整生理時鐘或有健康問題的人就不喜歡DST。有些州認為每年要改時間兩次,所帶來的不利實在不值得。尤其是目前國際間的互動頻繁,安排跨時區會議,特別是國際會議參與國有實施或不實施DST的,而有實施DST的國家其起訖的時間也不一定相同,導致很簡單的時間轉換變得極其複雜。至今有二十多州考慮過把DST變成永久的措施— 阿拉巴馬州(Alabama)、阿拉斯加州(Alaska)、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科羅拉多(Colorado)、康乃狄克州(Connecticut)、佛羅里達州(Florida)、愛荷華州、緬因州(Maine)、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密西根州(Michigan)、蒙大拿州(Montana)、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北達科他州(North Dakota)、羅德島州(Rhode Island)、德克薩斯州(Texas)、猶他州、華盛頓州(Washington)、威斯康星州(Wisconsin)以及懷俄明州(Wyoming)。 佛羅里達州最近(2018年3月)立法通過了「陽光保護法案(The Sunshine Protection Act)」亦即把該州的DST變成標準時間。看來其它州跟進或以前立法未過再試一次的可能性會增大。

改變時鐘的快慢其實不會產生額外的日光,但會改變日出和日落的時間,因而有人建議正名為日光轉移時間(Daylight Shifting Time)。暫且不管如何稱呼,每年DST轉換時間,總有正反面的辯論。想想如果沒有DST,這些每年辯論DST的時間和精力不是可以省下來嗎?